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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销售合同要明确燃气供应方式

2006-7-26 15: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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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width="15%" bgColor=#bbd8ff height=20></TD>
<TD class=z width="49%" bgColor=#bbd8ff height=20>北京频道 ( 2006-07-26 10:16:10)</TD>
<TD class=z width="36%" bgColor=#bbd8ff height=20>稿件来源:北京日报</TD></TR></TBODY></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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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bgColor=#ffffff><FONT face=新宋体><SPAN class=zbt1><BR>
<P>&nbsp;&nbsp;&nbsp;&nbsp;《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草案)》规定,新建、改建住宅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燃气供应方案配套建设燃气设施,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供应企业确定燃气供应方案,并在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燃气供应方式。市市政管委主任陆海军介绍说,2004年,市市政管委对城八区入住3<!--ADV_CONTENT-->年以上未通天然气的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约有265914户居民在入住楼房后还未通天然气。
<P>&nbsp;&nbsp;&nbsp;&nbsp;另外,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昨天(25日)提交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规定,本市将建立燃气设施安全巡检制度,燃气供应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作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用户的燃气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改正。燃气用户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燃气供应单位对燃气设施进行的维护、抢修作业以及查表、收费等工作。(记者汲传排) </P></SPAN></FONT></TD></TR></TBODY></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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